INVESTOR RELATIONS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1.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2.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包括选举董事),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亦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包括选举董事),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不早于股东大会会议通告发出后当日及不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七天发给公司。公司给予有关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间(该期间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的次日计算)应不少于七日。
5.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将全面披露拟选任董事的简历、选任理由及候选人对提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