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OR RELATIONS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1.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産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决議。
2.持有公司有表决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包括選舉董事),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通知其他股東,幷將提案中屬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股東亦可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决權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東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幷闡明會議的議題(包括選舉董事),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的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願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應當不早于股東大會會議通告發出後當日及不遲于會議舉行日期之前七天發給公司。公司給予有關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間(該期間于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之日的次日計算)應不少于七日。
5.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公告中將全面披露擬選任董事的簡歷、選任理由及候選人對提名的態度。